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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案管理人工作中的难点与思考

时间:2018-7-10       浏览: 1319      

管理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占据重要地位,其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但是,由于业务涉及面广、破产案件周期长、涉及利益方众多等因素,管理人工作面临诸多难点。破产清算不同于自行清算与强制清算,一般是指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由债务人、债权人或其他申请权人向法院申请而引发的清算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会指定案件管理人,管理人的工作由此开始,直至破产程序终结,其工作包括债务人财产等的接管、债权的梳理、债权人会议的召开以及变价、分配方案的制定与实施等。在整个工作过程中,管理人面临的难点可能有:涉及债权人众多情况下的债权申报;关联企业间复杂互保问题的解决;以及破产清算程序下股东关系的协调等。下文将针对上述难点,一一讨论。

首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传统的债权申报方式有两种:现场申报与邮寄申报,但目前这两种模式均存在弊端:现场申报会造成异地债权人债权申报的时间、金钱成本增加;而邮寄申报的时间不可控,同时由于邮寄程序的不可控,容易出现信件错投甚至丢失的情况,从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失,也影响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推进。在此前提下,引入网络债权申报具有重大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使网络债权申报合法化,其第十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实名注册后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据的电子文档,网上申报债权与其他方式申报债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网络债权申报方式的应用减轻了债权人债权申报的负担,提升了债权申报程序的效率,同时有效推进了破产清算程序的进程。

其次,尽管当前谈互保色变,但互保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关联企业间实现融资的重要途径。互保实现了关联企业间的紧密联系,这也就意味着一旦一家企业步入破产,就很有可能引发担保链条的崩塌,导致互保企业接连破产。在清算案管理人的工作中,针对互保问题应重点关注保证债权的申报与审查,做到理清互保关系脉络网,确认保证债权的合法申报,加强互保债权的合法性审查。

最后,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股东不再享有股东权利,故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股东资格继续存续。虽然《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破产清算进行了程序性规定,破产清算中公司的运营管理依据也发生变化,但股东仍视情况依法享有股东权。股东除了以股东身份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外,在实践中,股东常以债权人、管理者等身份参与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并因此享有一定的权利。所以,股东关系协调是管理人工作中的一个重点,也是难点。管理人一方面应公平、公正的审查股东是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应维护股东在破产清算程序下的合法股东权利,和股东建立顺畅、良好的沟通渠道,听取并视情况采纳其提出的合法意见与建议,确保实现有序、有效破产。

正如前文所述,破产清算案管理人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面临诸多难点,而攻克这些难点是企业顺利破产的必要条件。管理人应在法院、单个债权人以及债权人会议的合力监督下,勤勉尽责、攻克难题,最大程度上实现债权人和破产企业职工权益的实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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