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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管理

南通市管理人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时间:2019-12-5       浏览: 3686      

南通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1867日第一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条为做好南通市管理人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管理工作,根据《南通市管理人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

第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正式会员,应是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定编入管理人名册从事破产案件管理业务的机构、人员及与之相关的企事业机构,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志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南通市管理人协会章程》;

(三)在破产管理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入册并自愿接受其指导监督;

(五)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服从主管部门的指令并愿意完成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符合第三条第一、二款条件,有志于从事管理人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可以申请加入本会,成为非正式会员。

第五条 入会程序:

(一)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秘书处进行入会审核;

(三)本会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四)本会颁发单位会员证书。

第六条 会员权利:

(一)本会相应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的研究成果和有关刊物、资料;

(四)接受本会委托参加有关部门学术活动及参观考察;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业务培训;

(七)维护破产管理业务秩序,抵制恶意竞争。

第八条 会费交纳

  1. 收费标准:

    机构会员:基本会员费5000/年;入册的二级机构管理人会费10000/年;入册的一级机构管理人会费15000/年。

    个人会员基本会费1000/年。

    协会可具体情况,通过一定程序,调整会费标准。

    (二)会员每年2月底前交纳当年会费。

    (三)新批准入会的单位,应从接到协会秘书处批准通知后的十五天内交纳当年度会费,批准月份至12月份不足六个月的按半年缴纳会费,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变更

    (一)会员单位因故变更、注销的,会员单位自然变更、终止;

    (二)会员代表因故变更的,会员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书面告知协会秘书处;

    (三)在本会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变更手续,并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自愿退会或者会员单位决定注销的原因退会的,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将会员证交回协会注销,由秘书处向理事会报告;

    (二)会员不按时缴纳会费或超过1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经理事会审议,视为自行退会;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南通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四)本会对自行退会或除名的会员,将在本会内部通报,并由秘书处责成其交回会员证书注销。

    (五)退会单位必须在退会前完成在协会内所承担的任务。若不履行该项任务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该退会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会员发展和日常工作联系由秘书处负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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