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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专栏

服务管理人,我们走在不断探索的路上

时间:2020-12-29       浏览: 2575      

破产审判是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工作之一,在优化经济结构、促进转型升级、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南通中院金融庭、司法鉴定处联合召集在该院入册的一、二级共计24家管理人的负责人及代表,共同商讨成立管理人协会。201867日,南通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并在南通中院召开了第一次会员大会。

成立该协会,是因为管理人在从事破产案件管理过程中,遇到了不少难题,凭借自身个人的力量,难以解决,迫切需要成立一个组织,通过大家群策群力,共同解决破产管理中的难题。所以新成立的南通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就带有为管理人破解破产管理中遇到难题的使命。之所以成为难题,是因为对这些问题在现行政策下存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现状,若不能统一解决思路,就会影响破产案件的推进,所以就需要有担当的人士,可以协调存在这些难题的部门领导一道,要能通过研读现有政策,通过争论、协商,在法律允许的框架范围内,寻找突破。

管理人协会在总结2018年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并完善了2019年工作计划,并报南通市司法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定后执行。

一、做好调研工作,推进案件清结速度

2019年全年以清理长期未结破产案件作为为总体目标,针对我市各法院及各管理人长期未结破产、清算案件,协会协助市中院开展专题调研。

1)管理人协会与市中院金融庭走访积案较多的管理人机构进行专题调研,并配合前往六家基层人民法院开展长期未结破产、强制清算案件中期推进会。就调研中发现存在的部分问题,配合中院金融庭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工作。

2)管理人协会所有理事分组开展调研走访工作,分别对各机构的在手案件进行逐一分析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大大加快了疑难复杂案件的推进速度。

截止至20191231日,经多方共同努力,2019年全市长期未结破产案件共结72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涉税管理,慎重且规范

协会成立后,向各级管理人收集了各自在处理破产案件管理中遇到的各类难题。难题有很多,就划分为ABC类,要从最紧急最重要的入手。

长期以来,由于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在立法方面支撑不足,部分事项缺乏具体的工作标准,导致部分破产案件难以顺利推进,严重影响了司法效率,国家税收债权不能及时实现,也影响了第三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破产案件,最容易忽视的税收债权,缺乏专人申报;破产企业,一般都属于税务管理中的非正常户,发票领购存在障碍、纳税申报存在困难。

协会把管理人遇到的税收问题,集中起来向南通中院分管破产案件的领导汇报,与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多次沟通,终于在201974日由市中院、市税务局、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共同签署《关于建立企业破产涉税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通中法[2019]52号)及《企业破产涉税问题处理办法(一)》(通税函[2019]86号)。

经三方协商,南通市成立市、县两级破产涉税协调小组,明确法院、税务、管理人的具体工作部门,创设联络人制度,明确落实督查和考核要求,细化工作程序及议事规则,规定了个案争议的提请、答复制度等。税务部门牵头制定了涉税问题处理办法,规定了债权申报异议处置、协商条款,突出资产处置、合同继续履行等过程中管理人的申报义务、发票的使用控管要求。三方还共同拟定文件,将破产涉税管理的流程进行梳理,就问题比较普遍、三方认同度较高的4大类20个具体问题作了明确,让相关流程的进行变得有章可循。

根据新出台的文件,税务机关还将实行每案专人跟踪、协调制度,全面对接企业破产涉税处置工作,以此规避破产企业涉税风险、国家税收流失风险及管理人尽职风险,从而打通企业从“进入市场”到“退出市场”税收管理的“最后一公里”。

该文件的正式实施,标志着南通地区企业破产涉税事项纵横联动、节点联控机制正式建立,破产企业规范化管理取得新进展。据了解,该机制在江苏尚属首创。“共建涉税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打破了部门壁垒,将有效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税收申报、税款征收、注销办理等共性问题。”南通中院副院长李莹说,希望两份文件“双管齐下”,初步建立起符合本地实际的企业破产涉税处置模式,助推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

三、与中院一起全方位沟通协调

2019820日,在市中级法院牵头下,管理人协会同人民银行南通支行、银保监南通监管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支持企业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的意见(试行)》(通中法[2019]64号),确保相关部门携手,切实保障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

2019923日,管理人协会再次配合市中院,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共同发布了《关于破产企业银行账户注销、管理人银行账户监管等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通中法[2019]79号),对相关金融机构在破产管理工作中的协助与支持工作做了具体落实。

破产企业中有部分存在危险化学品、管制类化学品及危险废物等,为做好破产企业安全工作,管理人协会配合市中院金融破产庭就做好破产企业安全防范工作,多次紧急发文提示风险,并积极响应市中院突击检查工作。为规范破产企业安全防范工作,协会制定了《关于破产企业危化品安全防范的实施意见(试行)》(通管协[2019]9 号)。

2019年,管理人协会在市中院牵头下,联合相关部门多次召开破产企业民生保障研讨会,共同探讨破产企业的职工社会保障问题。

四、探索信息化管理新思路

为以信息化手段对破产企业的资金流转、使用进行全方位监督,确保破产企业财产安全,切实维护债权人利益,南通中院联合中行南通分行、管理人协会、通达海公司在全省率先推出破产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并将该项目纳入南通中院智慧法院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于20191211日召开破产案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新闻发布会,通过该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债权人和债务人随时线上查询案件进展,法院线上全流程监管破产案件资金,破产管理人组织线上债权人会议,金融机构线上校验划拨资金。

南通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正在与相关部门一道,探讨如何尽快让债权人可以通过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网上申报债权,管理人可以通过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在网上审核债权,管理人可以通过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处理债权异议,提高债权审核的效率;通过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召开债权人会议,减少债权人往返时间,降低债权人参加会议的费用。

五、精心组织培训,服务全行业

截止20191231日,全市共有一级、二级、三级管理人41家,一级管理人成立时间早,经验丰富,最早的一级管理人从事破产清算业务已有二十多年。管理人协会精心组织破产重组业务、实务等专项业务培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2019831日市管理人协会与市律协破产清算与并购重组业委会在市行政中心报告厅共同举办“破产法业务专题培训”,协会领导从法律程序、财产清查与审计、涉税问题等角度进行全面深度解读破产法,为提升我市管理人专业水平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全市从事破产业务人士300多人参加。

220191214日市管理人协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与市律协破产清算与并购重组业委会三家在市行政中心报告厅共同举办第二次“破产法业务专题培训”,特邀全国知名破产审判业务专家、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启东市人民法院金融(破产)庭庭长朱志亮同志作为授课嘉宾与会,全市300多位法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单位代表参加。

六、值得铭记的20191231

20191231日,对南通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来说,是一个值得铭记的日子。

这一天,两个有关企业破产问题的政策出台,离不开南通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一年来的辛勤付出,更离不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敢为天下先的情怀,离不开南通市税务局的勇于担当。

文件一:“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征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20191231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公告。公告吸收了《企业破产涉税问题处理办法(一)》(通税函[2019]86号)的有益尝试,在公告第四条对“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滞纳金及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也应一并申报。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二)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

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

(三)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其中,企业所欠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文件二: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

管理人协会与南通中院金融庭领导一道,多次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在南通中院的大力推动下,南通市政府办公室于20191231日印发《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通政传发[2019]125号),将南通中院联合有关部门已出台的企业破产处置涉税联动机制及支持破产管理人履职意见等文件纳入全市企业破产处置“大协调联动机制”。该文件的出台,不仅关系到南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局,也关系到南通社会稳定和营商环境建设。有利于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形成破产处置合力,加快破产企业市场出清、加强风险管控、盘活优质资源、释放市场要素。市级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也将南通中院已开展的企业破产职工民生保障调研工作、破产企业危化品排查及协调等工作一并纳入机制直接推动执行,体现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富有南通特色的破产审判配套创新工作机制最终形成。


破产是市场经济的正常现象,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法律制度。破产法的市场化、法治化、信息化、常态化实施依然任重道远。破产案件的管理效率,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为了更好地服务辖区内各级管理人,我们一直走在服务的路上。


冯建华   2020129日于江苏南通


作者简介:冯建华,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在《南通日报》、南通人民广播电台、《新华日报》、江苏人民广播电台、《人民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发表过新闻稿。在《中国会计报》、《中国税务报》、《纳税问题研究》杂志、《中国税务》杂志发表过二十多篇财税专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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