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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 | 破产审判有力促进要素资源优化配置,助力新旧动能转换与产业升级

时间:2026-2-26       浏览: 24      


编者按

2026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迎两会·守公正·启新程”第九场新闻发布会,主题是“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王闯、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周伦军、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王朝辉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2025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679.1万件,同比增长22.0%;审结653.6万件,同比增长18.9%。案件调解撤诉率42.33%;一审案件上诉率2.88%,同比下降19.5%,申诉申请再审率0.46%,同比下降37%;申请执行率38.58%,同比下降8.56%。审判质效各项指标持续向好,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稳步提升。

(编者注:以下内容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2026年2月24日发布的《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年度报告(2025)》。)


破产审判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服务和保障高质量发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环节。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完善破产制度机制的决策部署,依法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2025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件36919件,同比增长18.00%,审结31938件,同比增长5.07%,化解债务约4万亿元、盘活存量资产1.16万亿元、稳住就业岗位超12万个,为构建新发展格局、切实防范化解风险、增进民生福祉、保持社会稳定,服务和保障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2025年,全国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审查案件4.49万件,同比增长7.31%;审结4.47件,结案率与2024年同期基本持平。其中执行转破产收案6746件,同比下降56.58%,市场主体适用破产制度公平清理债务的主动性增强,社会公众对于破产制度的认识不断趋于理性。全国法院受理一审破产衍生诉讼案件(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以及下辖三、四级案由)3.78万件,同比增长19.91%,一审审结3.59万件,同比增长15.56%。破产衍生诉讼二审上诉率下降11.93%;二审改判率12.28%,申请再审率29.02%,均与2024年基本持平;再审申请案件的提指率为8.19%,略高于2024年,审判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强。

案件的区域分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相关性明显。作为长三角、珠三角经济核心区的江苏、浙江、广东三省,2025年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件收案量分别为1.17万件、6549件、4621件,同比分别增长46.16%、19.09%、113.14%,三省收案数量占全国破产收案总数的61.94%。从结案数量看,上述三省亦占据全国半壁江山,分别为8432件(同比降低2.41%)、5691件(同比增长11.37%)、3550件(同比增长55.22%)。福建、上海、河南、安徽、湖南五省收结案数紧随其后,均超过1000件;同时,收结案数量均不足100件的省份辖区共有8个。此外,收案数较2024年同比下降的有12个省份,其中5个省份降幅超过40%。

总体上看,全国破产审判工作保持平稳运行态势,案件数量稳步上升,程序结构持续优化,促进要素资源流动、助力产业升级的效能逐步提升,破产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基础性制度的价值功能得到进一步彰显。

(一)持续深化出清与挽救并举,助推构建新发展格局。

各地法院立足区域经济特点和产业结构升级需要,统筹把握“破”与“立”的关系,持续发挥破产制度出清与挽救双重功能,破产审判日益成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法治动能。


一是进一步畅通落后产能退出渠道,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2025年全国法院依法审结破产清算案件3.04万件,占比约为95%,推动优胜劣汰市场竞争机制良性运转。湖南法院准确把握破产法定条件,对破产案件应收尽收,审结1379件破产申请案件中,不予受理率仅为6.38%。多地法院持续推动“执破衔接”走深走实,积极推进闲置低效存量资源资产盘活利用。浙江法院2025年受理的执转破案件约占受理案件总数的80%,化解执行案件2.6万件,有效盘活被查封冻结的财产。广东法院组建专门团队,切实通过破产出清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江苏等地法院聚焦当地产业升级,依法审结钢铁、煤炭、化工、印染等高能耗、高污染企业破产案件,为先进优势产能腾挪发展空间。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集中受理的沈阳铁路局下辖31家集体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依法妥善解决厂办大集体企业产权不清、竞争力弱等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债务3.4亿元、核销养老保险及医保滞纳金约5600万元,妥善安置全部职工,有效出清“僵尸企业”,释放沉淀的生产要素,优化铁路运输主业资源配置,助力国有企业轻装上阵。


二是积极挽救困境企业,助力地方经济转型升级。2025年,全国法院审结重整案件1492件,同比增长35.2%,远高于整体案件增幅,重整程序“保企业”“稳就业”的制度效能持续释放。山东、四川、湖南、河南、重庆等多地法院破产审判部门通过打造“司法重整+产业升级”融合样本,充分发挥破产重整清理债务与产业资源整合的制度功能,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佳木斯法院办理的协联热电公司破产重整案,成功化解债务6亿余元,稳定就业岗位200个,推动环保设备升级,有效保障233万平方米区域冬季供暖。为实现对困境企业“早救”“真救”,2025年多地法院积极探索通过信息整合、部门协作等前端识别方式,提前预警,尽早挽救。佛山法院综合分析企业涉诉涉执案件信息,综合劳动检察、税务、高管登记变更等企业经营情况数据,为“病企”画像,主动申请破产的企业增长60%。考特斯机械公司重整案中,顺德法院通过困境企业监测预警机制,以府院联动和司法重整稳住产业供应链发展,并定向引入行业龙头企业投资,成功稳住153名职工就业,避免十多个国家客户和170多家供应商受波及。


同时,全国法院审结和解案件89件,同比下降68.2%,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单纯的债权债务调整,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困境企业目前所面临的问题,通过和解程序与债权人协商达成一致的难度增加。三是强化绿色破产保护理念,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江苏法院依法清退长江沿线低端过剩中小船企、“散乱污危”企业17家,推动长江岸线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福建法院探索创新“债务重组+绿色升级+责任豁免”机制,突破传统债务清理的单一目标,将环保责任与企业重生深度绑定,形成“化债—环保”联动的系统性方案。湖北法院坚持将生态文明理念主动嵌入破产程序,积极回应加强破产企业生态环境治理的现实需求。黄冈中院在办理湖北华海船舶重工有限公司重整案件中,立足国家“双碳”战略及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要求,创新构建“生态友好型破产”机制推动企业重生,船舶投入运营后单位运输能耗下降30%,污染物排放显著降低。武汉市蔡甸区法院在办理武汉楚域现代客车内饰件公司破产重整案中,针对重整企业厂房内堆积的大量生产废料,责令限期提交处置方案,并邀请区环保部门介入指导,实现重整程序有序推进与厂区固废、危废妥善处理,确保企业重生不伴生环境遗留问题。

(二)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有序化解重点领域风险。

2025年,人民法院做实“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依法稳妥有序化解房地产等重点领域风险,切实扛起保安全、护稳定、促发展责任。一是切实落实“保交楼、保交房”工作部署,助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会同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金融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及时跟进多项司法政策,合力推动续建资金引入、解封解抵、归集资产、资产处置等工作,多措并举推进复工续建,靶向发力打破办证僵局,助力“保交楼、保交房”全面完成。2025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加快化解历史遗留不动产“登记难”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135号),进一步加大政策供给,形成长效机制,力促群众交房办证诉求落地落实,真正实现安居无忧。重庆破产法庭审结全国首例大型房地产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依法化解金科系企业债务1470亿元,有效维护3600余名职工、8070家债权人、22万户中小投资者、31.6万户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为大型房地产企业重整提供了经验。佛山瑞弘物业公司、杭州庆春广场、宁波博晟置业、湖南中城富通置业、宝汇置业、益田集团等多个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人民法院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一揽子化解因停工烂尾导致的各类社会矛盾,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切实维护广大购房群众交房办证的合法权益。四川法院创新“容缺办证+证缴分离”机制,推出“资产整体拍卖+保交楼承诺”处置模式,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通过市场化招商引入社会资本、国有平台公司托底、购房业主自愿筹资、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灵活处置优质资产回笼资金等方式,破解项目续建资金瓶颈,切实以破产审判之策,解保交楼之困。二是依法稳妥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服务保障金融强国建设。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分类施策,依法审结安邦财险、明天系677家企业等大型企业破产清算案,刑事打击与民事程序并进,依法惩治犯罪,强力追赃挽损,最大限度维护受损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三是全面落实《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甘肃、新疆等地法院依法受理金刚光伏、新疆新研、张旅集团等15家上市公司重整案件,通过强化重整原因识别,细化债权清偿方案审查,深化股权结构调整等,切实化解上市公司的债务和经营危机,有效保护债权人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稳定。三是妥善化解涉地方政府债务纠纷。贵州、宁夏、广西、山东等地法院坚持在党委领导下,围绕地方融资平台“化解债务风险、剥离政府融资职能、实现市场化转型”的司法需求,依托府院联动机制,综合运用多种司法举措,统筹刑事民事案件办理,为地方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提供系统性支持。贵州高院出台《司法助力地方债务化解工作指引》,进一步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意识,坚持法治化、市场化原则,最大限度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法律规则空间中、自由裁量权合理限度内寻求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最佳结合点和司法支持空间,兼顾债务风险化解、民生保障与地方经济发展,平衡债权人合法权益与地方经济稳定,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不断完善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凝聚破产处置合力。

破产案件办理,涉及债务清偿、职工安置、资产处置、税收处理、风险防范等大量复杂工作,需要司法协同政府更好发挥作用。一是持续强化制度供给,着力破解堵点难点问题。202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就实践中长期存在的税费债权申报主体、税收债权性质认定、管理人接管查询和领用发票等、税收信用修复等问题强化顶层制度设计,进一步提升破产涉税事务办理的便利度,增强破产办理质效,优化营商环境。各地法院立足实际需要,持续有力推动府院联动机制向制度化、常态化、实质化运行和全覆盖提升。浙江、江苏、上海、四川、北京、山东等已基本建立省级府院联动机制的省市,在就援助资金、金融、涉税事务、管理人履职等领域的一揽子制度成果基础上,或以“问题联系单”等形式进一步推动制度落实落地,或积极探索形成“省级顶层设计与标准统一,市州特色创新与落地见效”的府院协调格局,或与金融监管、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就重点领域难点问题进一步深化协作,形成专门工作方案。广东、云南、河南、福建、江西、辽宁等省积极推动建立省级层面的府院联动机制,努力实现府院联动模式从“个案协调”向“机制联动”转变,并持续优化全周期、宽领域、多层次的困境企业纾困救治服务。湖南、江苏等地法院积极协调搭建破产重整投融资平台,加强金融供给,鼓励开发破产拍卖贷款、破产信托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推动完善破产金融配套。二是持续深入推进庭外重组与司法重整的衔接,支持探索企业重整中心建设。2025年,全国法院持续推进庭外重组与庭内司法重整衔接,有效降低庭内重整成本。上海法院探索与上海北外滩企业庭外重组中心建立企业庭外重组与司法程序衔接新机制,高效审结盛懿原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案。广东法院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庭外重组中心、湾区国际重组中心等省内平台的协同,畅通庭外重组与司法重整对接渠道,推动建立市场化运作、司法支持、中介机构参与的企业重组新模式。同时,多地法院探索联合政府部门、社会中介、市场机构等多方力量构建专门的庭外重组中心,拓展尽早救治困境企业的市场化路径。如江苏法院持续构建企业全生命周期救治服务体系,在设立全国首家事业单位性质的昆山企业破产重整服务中心后,全省又陆续设立9家此类服务中心。上海法院支持上海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成立长三角庭外重组中心、上海东方国际商事调解院成立上海庭外重组中心,加强探索构建企业庭外重组新模式。浙江高院民五庭(破产庭)指导省管理人协会和省企业并购协会共同发起设立浙江省企业债务重组中心,指导金华中院先行探索“企业重组法治服务一件事”,为早期困境企业提供重组法律服务。长春中院联合省金融办推动设立东北首家庭外重组专业性服务机构——吉林省企业庭外重组中心,创新探索破产前端服务机制。九江市一站式破产事务服务平台,为重整提供咨询指导、需求发布、项目推广、并购洽商等服务,全力打造普惠均衡、全程全域、智慧便捷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三是坚持数字赋能,不断增强破产处置实效。2025年,各地法院积极推动地方破产系统与“一张网”对接,实现破产审判、管理人履职全流程线上化。上海法院开发“破产或强清案件及时指定管理人或清算组提示预警”等应用场景模型,通过数据的自动筛查、比对,及时预警、提醒、督办,以数字化建设提升办案质效。同时,各地持续深化国务院“企业破产核查一件事”应用,浙江、湖北、河南等省积极推进“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迭代升级,分别实现市场监管、不动产、税务、机动车、社保、公积金等信息在全省范围内的“一网通查”,高频破产事务全流程“一网通办”,有效提升破产便利化水平。温州中院会同市税务局研发“税院协作”系统,商定税收债权申报、发票申领等近20个事项的线上办理流程。江苏、四川部分法院联合政府部门开发企业破产风险预警平台,通过信息共享研判,对存在破产风险的企业及时提供纾困指引,帮助尽早摆脱困境。宜宾中院联合9部门印发风险监测预警实施方案,搭建在线监测平台,整合司法、政务、市场三类数据,通过“自动抓取+主动上报”双路径形成动态风险数据池,匹配差异化处置方案,在线监测平台并入“一张网”系统后,试运行阶段已识别高风险企业9家、中风险企业4家。杭州临安法院开发“企业挽救价值估值系统”,多维度评估企业动态营运价值,提升重整预期和成功率。

(四)统筹推进涉外破产法治,提升我国破产司法国际影响力。

一是纵深推进跨境破产领域合作,持续释放积极开放态度。在依法适用互惠原则承认与协助境外破产程序的基础上,强化境外破产程序与境内破产程序、执行程序的协同联动,切实提升跨境破产合作质效。厦门破产法庭以认可香港高等法院强制清盘程序为基础,加强与境内执行法院协同,促进境内外主体达成和解,明确债权按比例分配的原则。二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提升我国破产制度国际认可度。加强破产案件中的外国法查明以及国际公约适用,依法确认境外相关主体身份,为其参与我国破产程序创造积极条件。上海破产法庭在审理淑饰(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在查明域外法的基础上,依法确认境外法院委任的重整官的相关权利。厦门法院根据《纽约公约》承认某外国仲裁裁决,并赋予当事人参与境内重整程序的权利。西安中院审理的西安迈科金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等二十六家公司重整案中,依法审查境外债权申报累计150余亿,加强对境外债权人的信息披露和引导工作,采用“海牙公约”便利认证规则,优化境外债权人参与我国破产程序流程,全面强化境内外债权人利益平等保护。三是加强制度机制建设,构建跨境破产规则体系。依托试点契机和区域优势,在总结实践和借鉴境外经验的基础上,健全完善跨境破产制度机制,推动破产涉外法治制度型开放。厦门破产法庭以涉港跨境破产协作试点城市为契机,出台《关于申请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的工作指引(试行)》,进一步细化协作流程,打破制度壁垒,同时依托破产案件辅助系统,研发上线全国首个跨境破产司法协助平台,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高效、便利的沟通合作机制。广东高院出台涉港澳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指引,进一步为港澳清盘人在内地履职提供指引。

(五)稳慎开展个人破产、自然人债务清理工作,积极探索小微企业破产制度机制,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深圳、厦门根据特区立法,继续稳慎开展个人破产案件审判,深圳破产法庭推动出台《关于加强反破产欺诈工作的若干措施》,明确司法态度。浙江、江苏、山东积极探索自然人债务清理,积累审判经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多个地方法院立足实践需要,参考借鉴国际规则,探索适用特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等规则,优化小微企业破产重整审理流程,加强对困境小微企业的挽救。如重庆破产法庭修订出台《小微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指引》,完善小微企业拯救和退出市场的特别机制安排,成功审结长秦汽配等小微民营企业重整案件。黑龙江双鸭山法院根据小微企业特点,成功审结双鸭山某粮食公司破产重整案,切实维护黑土地粮食安全。北京破产法庭针对中小企业破产案件占比高达96.8%的情况,积极构建中小微企业挽救机制,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江苏、湖北为小微企业量身定制灵活快捷、低成本退出机制,将小微企业破产救治纳入省级政法惠民实事项目或重点领域改革事项。

(六)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提升履职能力素质。

一是持续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长沙、沈阳、贵阳、西安、郑州、福州设立6家破产法庭,全国共计24家破产法庭基本覆盖全国大部分中心城市。其他地方通过设立破产审判庭或者专门合议庭,进一步增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力量。如浙江宁波、衢州、金华、台州等中院在商事审判庭之外单独设置了破产审判庭,配齐配强专业审判力量;部分基层法院在机构编制不动的情况下,有效整合内部资源,通过集中办理等方式提升专业化水平,破产司法保障基础建设不断夯实。浙江等地积极研究符合破产审判规律的绩效考核、案件管理指标体系,切实加强破产领域审判管理。二是持续加强破产审判规范化建设。多地法院通过制发文件、依托法答网和人民法院案例库等平台、强化案件评查、发布典型案例、加强业务培训等方式,统一法律适用,推进破产审判规范化建设。广东高院执破庭先后出台关于立案、执转破、企业破产案件办理、僵尸企业处置、管理人选任等十余份规范性文件,连续3年发布系列案例。四川高院民二庭通过“案例解析+答疑解惑”的方式,定期召开片区座谈会,对收集到的问题分类梳理、逐条研判,推动全省破产审判工作实现“标准统一、质效齐升”。河南高院破产庭充分发挥案件评查督办作用,全年评查涉破产信访件等27件,针对查出的受理不当等32个问题,建立问题台账并限期整改。三是降本增效,狠抓积案清理。全国法院多措并举降本增效,进一步提升债权人等主体的获得感。江苏法院2025年破产案件平均审理天数108.7天,与2024年同期相比缩短11.3%。浙江法院2025年有产可破、有抵押的破产案件回收债务所需时间平均为0.45年,所需成本为8.55%,回收率69.42%。最高人民法院加强督导,积极开展破产积案清理化解专项工作,一大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骨头案得到审结。广东法院长期未结破产案件从2093件下降到218件,降幅达90%;河南法院现存两年以上未结破产案件压降至5件;四川法院化解一年以上未结案件397件,其中三年以上“骨头案”69件,基本甩掉历史包袱;湖北法院清理两年以上长期未结案件299件;吉林法院清理破产积案56件。等等。四是持续强化对管理人的履职指导监督。各地法院进一步规范管理人指定、账户资金监管、破产财产拍卖处置、廉政风险防控等重点工作。上海破产法庭完成2313起破产和衍生诉讼案件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工作,研究修订《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制定管理人不正确履职负面清单。重庆破产法庭联合重庆管理人协会先后出台《破产管理人工作指引》等文件,进一步清晰破产管理人工作职责、工作程序。浙江、湖南、河南等地持续优化个案与年度相结合的履职评价机制,并将评价结果与报酬确定和升降级挂钩,提升管理人积极性。多地法院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不编入管理人名册或作出不同期限的禁业处理,对不能勤勉履职的管理人采取除名、降级、暂停执业、调减报酬等惩戒措施。五是强化跨行政区域协作,积极服务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川渝两地法院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为契机,持续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破产审判合作协议》及成渝两地破产法庭《合作备忘录》,深化破产审判跨域协作;共建多个联动平台,实现管理人名册互认、跨区域指定,推进资源共享。广安中院与重庆涪陵区、南充顺庆区法院签署并落实涉案企业信用修复跨域司法协作协议,2025年通过该机制为4256家企业完成信用修复,三地互办委托执行1923件次,协助执行到位金额超10亿元,有效破除企业跨区域经营的信用壁垒,构建跨区域信用修复新格局。京津冀、长三角地区则以管理人协会为平台,定期举办论坛、召开圆桌会议搭建交流平台,针对破产案件中面临的债务人财产分布、合同履行、职工安置等跨域问题,持续推进管理人履职跨区域协作,提升管理人行业协同治理规范化水平,助力区域营商环境优化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七)加大资产追收力度,严厉打击借破产逃废债行为,弘扬诚实守信的市场文化。

一是加大资产追收促进公平分配。2025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和审结的破产衍生诉讼同比分别增长19.91%和15.56%。其中,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占比40.73%,充分反映出市场主体对债权性质甄别、数额认定等审查工作提出了更高标准与要求。追收未缴出资纠纷、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数量位列第二、第四,反映出破产管理人通过司法途径追收破产企业财产的力度持续加大。此外,破产抵销权纠纷、破产撤销权纠纷、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案件一审受理数量同比增长均超过50%,其中破产抵销权纠纷增幅达137%,破产审判依法平衡债权人之间利益冲突,实现公平分配的重要功能不断凸显。二是持续加强破产逃废债打击力度。强化破产程序中的审计评估、资产核查、追收等工作,重视对虚假诉讼的甄别和防范工作,从源头防范整治破产领域虚假诉讼和逃废债,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破产制度的公信力。江苏法院2025年审结妨害清算罪、虚假诉讼罪等案件6件,有力维护破产法治权威。湖南邵阳中院联合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出台《关于破产逃废债联防联治工作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针对隐匿资产、虚构债务等“假破产、真逃债”行为,构建了线索移送、联合调查、刑事打击的跨部门协同治理机制。安徽法院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向公安、检察、税务机关移交破产逃废债相关问题和线索3条,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株洲中院在办理湖南株洲钢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发现存在大额资金异常转移等涉嫌违法犯罪情形,主动启动专项审计,重点核查近十年的公司资产构成、资金流向、股东及高管履职行为等事项,依法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发布 时间:202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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